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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反盗版”为什么会遭到抗议?

针对美国可能通过的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(Stop Online Piracy Act),缩写为SOPA,维基百科(wikipedia.org)英文站宣布关闭24小时以示抗议,反对者还有谷歌、微软等数十家公司。
有人会觉得奇怪,“盗版”是“非法”的,禁止网络盗版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?
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,详情大家可以顺着维基百科的链接去看看,反对者认为,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《知识产权保护法议案》《在线保护及数字强制执行法案》三项立法“将损害自由而开放的互联网”。
如果站在传统出版与版权的角度,很难认识到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可能带来的问题,关于互联网版权问题,我写过一些探讨文章,概括来说就是:在互联网上,著作权、版权等相关的概念与传统出版时代有很大的不同。
要区别互联网与传统出版的不同,首先应该意识到:著作权、出版权不仅在于保护创作者的个体权益,更在于鼓励创作,促进社会创新与整体进步,也就是说,立法的出发点,不仅仅考虑个体利益,而且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。
著作权、版权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:创作与传播。
先说创作。
有人会说,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,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之后,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才是传播最快、惠及最多人的。逻辑没错,问题在于:如果创作者获得不了任何回报,那么就不会有积极性进行更多的创作,打击了创作源头,那么下一次就没有什么可以传播的了。只有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,才能保证社会整体的不断创新,这是著作权、版权等保护的出发点。
不过,凡事都有两面,版权保护也会影响创作。创作本身需要汲取知识、获得素材。比如我现在写的汉字,这篇文章中提到法案内容和新闻信息,并不是我闭门造车造出来的,他们来自其他作者或者机构,如果我被严格限制使用,则这篇文章就无法写就。甚至可以这么说,如果禁止互相引用,可能绝大部分作品都将无法完成。因此,版权相关法律允许著作时合理引用其他人的著作。
之所以要提“合理引用”,不是要抬杠,只是是放大一下来表明一点:完全的独立创作几乎是不存在的,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其他人的成就上作出的,极端地说,汉字不是你发明的吧。这里不再过多去探讨合理引用与盗版、剽窃的区别,尽管大家会觉得有很大区别,但是,互联网时代,创作的速度、合作的规模都是史无前例的,对于边界的界定,不同的人有很大分歧。
随着互联网的普及,创作越来越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封闭行为。比如:2005年,胡戈利用《无极》推出网络恶搞片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》,对于这一部作品的诞生,按照传统的版权观念,胡戈显然侵犯了《无极》的版权,但是,对于互联网网民来说,这却是一场网络视频的“盛宴”,对于《无极》并没有造成传统版权意义上的侵犯(讽刺意义类似于批评文章),这就是网民使用网络与现实法律的冲突。
还会有更多的问题,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用户在网络上越来越成为主动角色,网民产生的内容越来越多,这些内容如果全部按照传统的书籍出版物来界定版权,则网民间互相使用这些内容将会出现巨大的阻碍。比如:微博上的互相转贴、微博上讨论形成的文章等等,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走进法律限制区。
因此需要在互联网新的环境下,重新考虑著作权、版权与传播自由的平衡问题。传统的严格的版权规定可能不再合时宜,需要著作权、版权人放弃部分权利。
王小峰在微博上问我:所有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交换,结果对等吗?如果不对等,为什么所有人要放弃这个权利呢?
网络互动并不是追求一个完全的数量对等,是否平衡,在于建立群体的协作机制,而不一定是内容份量上的对等,比如:网络外语片电影,字幕组的工作量少,但解决了用户从无法观看到可以观看的问题,这种价值不能用简单的量来对比。
重要的是,核心并不是要权利人放弃权利,而是在新的快速、碎片、扁平的传播形式下,重新设计权利的保护规则,在新的环境下建立新的合理性。
著作权、版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进步,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协作性对创作的贡献,实施著作权过度保护,则不利于整体社会知识成长,著作权保护就失去了社会意义,需要重新反思。如何认定过度保护呢?不同立场的人理解会不同,我的意见是:如果著作权保护导致社会创作整体积极性下降、难度增加,保护就是过度的。
传统出版保护版权的办法是版权登记制度,新的互联网环境下,我曾建议采用认证的方法:从登记到认证
再说传播。
随着web2.0的兴起,出现了越来越多由互联网用户自己上传内容的服务网站,这时候,如果要求网站在用户上传的时候就确认其内容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,审核工作量巨大,用户上传过程就会受到影响,为了保护网络快速便捷性,便有了“避风港”条款。
“避风港”条款,简单说就是通知删除,按照“避风港”的规定,用户上传类网站,内容是否侵权并不需要事前实施监控,只有当权益人告知侵权,并提供相应证明时,网站方做出删除处理即可免除侵权责任。
显然,“避风港”事实上增加了被侵权的可能性,但换取的是平台的效率。避风港的核心在于,减少网站平台在传播中的责任,将这些责任让原始传播者承担,这样,就可以在保证平台使用便捷的同时,也能保证版权在一定程度的保护。
当然,一些网站恶意利用“避风港”自己假冒用户进行大量的盗版行为,这是管理漏洞带来的问题,方法上,可以加大恶意使用“避风港”条款的处罚力度,而不是严格保护。
互联网带来的新情况,对于不同的公司,哪怕都是互联网公司,是改变新的利益格局,因此,针对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就会有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,而我,显然是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的反对派。(文/醒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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